《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日前出台,根据该政策,在海南省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分社,通过组织招徕游客在海口住宿、游览、观光及其它旅游消费的,均可获得政府财政资金奖励。其中,旅行社以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向海口旅游饭店输送客源,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0万元。
根据《奖励办法》,旅行社年招徕游客住宿量达到2000人次(含)以上的,入住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元/人次;入住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5元/人次。旅行社向本市A级收费景区或者特定景区输送游客2000人次(含)以上,每游览1个4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或特定景区的奖励20元/人次。《奖励办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从海口出发,游览琼北旅游圈旅游产品,至少包含本市4A旅游景区1个,年接待量达到500人次(含)以上,奖励20元/人次;每再增加海口一个4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的,再奖励20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旅行社组织岛外团体游客在本市高尔夫球场消费,年接待量达到200人次(含)以上的,奖励150元/人次;旅行社以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向本市旅游饭店输送客源的实行阶梯奖励。《奖励办法》还鼓励旅行社在岛外客源市场开展海口旅游营销推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