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鼓励引进企业投资发展
1、鼓励引进的生产型企业。企业在房山区投资建厂、经营,区政府根据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对区财政的贡献程度,奖励相应的扶植资金。即: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年纳税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将区财政留成部分的60%作为政府扶植资金,连续三年奖励企业用于发展;500万元(含)以上的,将区财政留成部分的65%作为政府扶植资金,连续三年奖励企业用于发展;1000万元(含)以上的,将区财政留成部分的70%作为政府扶植资金,连续三年奖励企业用于发展;3000万元(含)以上,将区财政留成部分的70%作为政府扶植资金,连续五年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特别鼓励世界500强等国内外名牌企业在我区投资、发展。其投资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事宜,由房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实施,从速办理有关手续,在享受上述生产经营企业奖励政策的同时,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区政府还将在项目建设费用征收方面给予减免支持。
鼓励引进的经营性企业。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年纳税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将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植资金奖励该企业用于发展;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的,将区财政留成部分的60%作为扶植资金奖励该企业用于发展;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将区财政留成部分的70%作为扶植资金奖励该企业用于发展;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将区财政留成部分的75%作为扶植资金奖励该企业用于发展;1亿元以上的,政府给予企业特别奖励。
2、鼓励开发旅游资源。按照房山区旅游业发展规划投资开发旅游项目的,区政府根据开发规模及项目特点给予财政支持。投资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含)用于房山区现有景点、景区的配套开发,且一年内完成投资,区政府将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的70%连续两年奖励企业;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用于新景区开发,且两年内完成投资,区政府将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的70%连续三年奖励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两年内完成投资,区政府将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的70%—75%连续五年奖励企业,即前三年按75%奖励,后两年按70%奖励。
在有利于保护现有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允许旅游景区(点)实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采取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经营开发现有景区(点)资源。
3、鼓励引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区政府设立“特殊贡献奖励金”,一次性奖励引进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企业,自生产经营(开业)之日起,每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连续三年在100万元(含)以上,区政府于第三年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三年区财政留成部分总额2%的奖励金;总额连续三年在500万元(含)以上,区政府于第三年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三年区财政留成部分总额2.5% 的奖励金;总额连续三年在1000万元(含)以上,区政府于第三年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三年区财政留成部分总额3%的奖励金。
二、鼓励单位或个人为引进一定规模的企业和资金提供中介服务
引进企业到房山区注册经营,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50万元(含)以上,区政府将该部分的2%作为特殊贡献一次性颁发给中介单位或个人。
引进企业入区投资、经营(不含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一次性投资后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外资投资额度以当期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引资额10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按1‰奖励;引资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按1.5‰奖励;引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按2‰奖励;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按2.5‰奖励;引资额1亿元以上,按3‰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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