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待遇
☆ 外商在泉州市投资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间在10年以上的,除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交、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1)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征收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外商投资泉州市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在lOOO万美元(含lOOO万美元)以上,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50%。经批准上述企业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2)经认定属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第1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在减免税期满后企业所得税率按15%征收,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收取。
(3)1996年4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或增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或经福建省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增资后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实际到资完成后,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确认后,从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分年度予以返还。
(4)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1996年4月1日后,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除可享受原有的优惠待遇外,在保持增资前利润水平前提下,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其增资的部分(指能分开核算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5)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门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
(6)进出其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外汇能自求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内销不受限制。
(7)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中方投资者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其房产契税。
(8)外资生产性企业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可享受优惠的地价,地价标准按当地当年的一般水平取下限;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其土地使用费(含土地开发成本)可按下限收取。对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的,其地价可酌情给予更大的优惠。
(9)外商投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不含土地开发成本部分)。
☆ 外商投资农、林、牧、副、渔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享受《福建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1)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50%。
(2)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内销产品的增值税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财政部门返还40%。经认定属高新技术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采取租地的办法,经批准可免交土地各项税费。
(3)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土地使用费可按营业额的3-5%收取,利用荒山、荒滩、荒地投资开发的,可在此基础上再予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