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县外客商到柘城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1、外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使用土地,亩均投资不低于3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比例财政给予支持;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退还40%;超过500万元的退还60%;超过1000万元的退还80%;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全部退还。 2、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均已省级以上科技主观部门认定为准)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退还。 3、外商投资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拔方式提供土地。若改变土地用途,需补交有关税费,否则予以收回。 4、外商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租赁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5、收购县属及其以下倒闭、破产的现有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40%交纳。收购倒闭、破产企业全部产权并接受原企业职工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继续保留原土地使用权性质。 二、税费与财政扶持政策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支持企业发展,第4至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支持企业发展,第4至第5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 2、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等企业,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 3、利用本地资源搞深加工,起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作用的新办企业、生态农业、创汇农业和开发利用废旧资源、环保、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按照规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5年内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专项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4、投资新办的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支持企业发展;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根据销售收入由同级财政按比例给予支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支持50%;1000--2000万元的支持60%;2000万元以上的支持70%。 5、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产品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按照国税机关要求报送有关退税资料齐全的办理出口退税。 6、在我县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外来投资企业的契税,实行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的优惠。从事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同时免征耕地占用税。 7、在本县经营5年以上的外同投资者,以所得利润用于本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 8、项目引进中介方或引荐人的奖金、企业高级管理职员(正副董事长、正副经理、专业技术第一负责人)的工资及其它合法收入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 9、外商嫁接、托管我县亏损国有集体企业的净利润部分,5年内全部归投资方。 10、外商收购县属及其它以下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一次性付清价款,可按评估价值优惠30%,一次性付清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享受20%的价格优惠,但首期付款不低于总额的30%,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产权分期付款的享有全部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未付价款部分不得作为抵押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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