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我市新办有利于产业集聚,实际到账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自企业享受国家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起,市财政按其当年上缴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或者比较优良的外资项目,不仅优先提供土地,而且将大幅度降低土地出让价格。 ■鼓励“以商引商”,凡在我市已经投资的企业,引进实际到账外资达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财政按被引进企业实现税收起当年上缴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给引资企业。若合资合作对象或引入的企业是世界500强的,奖励按20%计算。 ■对建办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专业化特色市场的,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地方性行政规费给予适当减免,开业后自市场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建设集运输、仓储、整理、配送及信息处理等功能为一体,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按其实际投资的0.5—7%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地方性行政规费给予50%的减免。开业后自企业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凡在产业集聚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市级土地受益金全额返还给投资企业。 ■凡企业引进当前国际、国内一流设备或装备,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或装备购置费的5—10%进行奖励。 ■对产业核心企业,终端产品企业,在项目用地、用电、资金、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重大项目均实行一企一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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