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优惠: 1、外来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或项目(矿山采掘除外,下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一律按标定地价的45%的标准收取。根据企业或项目投资额的大小,在投资到位后,由区财政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的,按其缴纳的40%;达2000万元的,按50%;达3000万元的,按缴纳的6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在园区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生产型企业或项目,按其缴纳的66%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外来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3年内可将土地入股收益的50%让利给外来投资者。 3、外来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或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租金的50%在5年内给予资金扶持。对园区内重大项目,区政府可与企业签订合约,在8—10年内免收土地租赁费。 4、外来投资在我区从事农业、旅游、水利等资源开发,需占用村组集体和农民承包土地、山林的,可采取协商转包的形式,取得土地经营权若干年。 税收优惠: 1、增值税。外来投资在区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目录、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或项目,以及兴办重大公益性事业项目,由区政府按其当年已缴纳增值税中本级留成部分的50%作为企业改造资金扶持10年。 2、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两年免税,三年减税),外来投资者在夷陵区兴办重大公益性事业项目,由区政府按其当年已缴所得税的50%作为企业改造资金扶持10年。 投资三峡工程移民项目优惠: 1、安置移民比例达到10%以上的可享受移民企业优惠政策。 2、三峡工程移民项目包括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对口支援移民项目,三峡工程库(坝)区、安置区企业搬迁至本市城区的项目。 3、三峡工程移民项目征用菜地的,减半征收新菜地开发基金。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三峡工程移民项目,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按成交价的40%-50%给予奖励,用于扶持项目建设。兴办三峡工程移民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兴办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需要进口自用物资的,所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家规定全额返还给企业。 其他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或项目,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区级财政权限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取下限减半收取;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设立之日起,10年内免交区级财政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手续费一律减半。 2、对重大投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经区委常委讨论决定后,以政府承诺书的形式给予客商更加优惠、更加配套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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