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永宁县境内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投产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5年内全部返还;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投产后免征5年。
2.在永宁县合资、合作新建生产性企业,外联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对新增效益给予3--5年免征所得税、返还25%的增值税的优惠。5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税期间所有利润视同完税处理。
3.在永宁县独资、合资(外联方投资需在50万元以上,合作期5年以上)兴办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娱乐业、饮食业、旅游业除外),3-4年内免征所得税,1-2年内返还营业税,3年内按50%返还城市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凡在永宁县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各类企业,需占用耕地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按标准地价的70%-80%优惠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企业投产3年后,允许土地转让。
5.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为主的经营实体,其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先征后发还,并免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
6.国内外客商来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土地状况、区位和外伤投资情况减收10-20%,其中独资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20-30%。
7.凡来我县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受益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此类项目需用荒地,可以优惠地价提供。
8.同县内现有企业联合经营,外联方投入比例达25%以上,合作期限10年以上或兼并、收购现有企业的,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前提下,超基数部分免征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3年;改造现有亏损企业,以实现利润补完亏损后,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4年的扶持,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增值税25%部分还可先征后返3-4年,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9.整体或部分租赁经营县内亏损企业的,扭亏后可免征所得税3年。承租期在3年以上的,期满后经审定达到或超过经营目标的,可一次性返还承租方最后一年租金的50%。
10.县内现有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基础上,可由优势企业无偿托管,托管期一般为3-5年。托管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先征后全额返还,增值税超基数的25%予以返还。达到资产增值目标后,托管期内全部 新增利润归经营方所有,并视同完税处理。
11.凡自带项目、产品、技术或投入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及购买企业净资产51%以上的法人和自然人,可享受与企业内部职工购买企业股份相同的折价优惠。
12.凡整体购买、兼并县内亏损企业,接受全部职工,承担与企业资产相应的债权债务,可以优惠企业资产10-15%进行转让。
13.在永宁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立项、审批、注册登记,均由县经济计划局负责,在报齐全部文件、证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给予明确答复。
14.有关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按最低限度,须经县经济计划局审核批准。对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未经政府批准,不许到企业评比、参观、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