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收国内外客商到商丘市投资建设,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建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创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旅游资源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鼓励外商对乡镇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出资在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资有关待遇。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再投资,外商投资超过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承包、租赁乡镇企业的,享受乡镇企业有关政策。
3.国内企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在我市举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生产性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非生产性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外商在我市举办三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均由我市自行审批。
4.从事公路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运输的优先权。
5.国内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经营,市外一方在产品和利润分配方面,可高于投资比例5--10%。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合资、合作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6.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各类人员进入商丘市区或县城镇投资经商办企业,放开农民到商丘市区或县城镇落户的指标限制。
7.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经批准可以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8.外商投资以合作方式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经企业申请,财政、税务和企业设立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以收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优先收回投资。
9.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等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报省政府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10.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在我市小城镇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属于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属于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1年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外贸、仓储业、旅游业、餐饮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从开业之日起,经批准免征1年所得税;利用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免所得税。 在小城镇建设三层以上住宅,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企业免缴50%行政性收费,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现行有关优惠政策。
12.外商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引进新品种,在经营期内,其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优惠待遇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