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节选)
(1) 税费政策
外来投资者在我区独资兴建成投资额占投资总额25%以上联合兴办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和第二年全额、第三年至第五年的50%,按企业税收解缴关系,由同级财政列收到支返还给企业。
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开发项目的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率,其留解在本区的企业所得税由当地财政全额返5年。
外来投资者托管、租赁、承包我区破产企业、严重亏损企业、困难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地方财政全额还返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
鼓励外来投资者以各种形式参与我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
在我区按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鼓励类别项目和国家批准的中西部地区项目,外来投资者独资的,免缴城市配套费、建管费、招标投标费、人防异地建设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合资、合作的,按最低标准减半缴纳;投资允许类别项目上,外来者独资的,上迷各项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缴纳;合资合作的按最低标准的70%缴纳。对投资鼓励类别项目和国家批准的中西部地区项目的中介机构收费和水、电、气、通讯等增(扩)容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允许类别项目按最低标准的70%收取。
外业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资产折旧年限,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入化工园区的外商独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可按国家标准提高60%。
(2) 用地政策
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可根据项目情况,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经营性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对生产性项目可采取出让、划拨、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
外来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并可根据不同项目按最低供地参考价取得土地使用权。
进入化工园区的企业用地。存量土地按3万元/亩,新征土地按5万元/亩,其它税费由代征部门交纳。
对投资规模大或能产生高税收,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实行特别的土地政策,即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产和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征用土地不超过50亩的企业;其土地价格按最低供地参考价减半收取;对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或年产生税收取300万元以上、征用土地不超过100亩的企业,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外来投资者投资改造我区企业并按收原企业职工达70%的,被改造企业的土地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并可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对应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以创办实体,安置原企业职工。该实体作为独立法人的,视为外来投资企业,并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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