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职业,由于其发展较快,行业又不太规范,给大家留下的负面影响较多。什么导游就是导购,吃回扣、拿佣金,不仅仅对导游这个职业造成很坏的影响,而且对中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起了阻碍的作用。本文就什么是回扣、折扣、佣金、商业贿赂等概念,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导游是否能够对此合法取得,并对导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完善提出建议。
导游受贿,法律肯定是禁止的,但是对于导游收取佣金好象是合法的,导游收取回扣,大家的看法不一,特别是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甚至认为导游收取回扣是合法的,因为直接调整导游人员行为规范的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都没有明确对其禁止,甚至对于导游收取回扣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罚只能按照法律效力层次低、处罚力度不切实际的1987年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私自索要、收受回扣,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等处理。这种处罚既不影响导游导游证的年审,又没有具体的执行方案而影响导游的切身利益。既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禁止导游收取回扣,现有的文件处罚力度又不够,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导游收取回扣的行为给予了放纵。所以,导游收取回扣,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涉嫌向旅行社提供回佣被拘事件和广东肇庆市首宗购物店向导游、旅行社商业贿赂案等等,追究责任的都是行贿者,而对于构成或不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者,则没有人来追究其责任。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旅行社、导游进行处罚,但由于旅行社、导游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不便处理,所以只好对那些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购物店进行查处。直到现在,导游收取回扣被处罚的案例为数不多。
什么叫回扣、折扣、佣金、商业贿赂,导游哪些项目可以收,哪些不可以收,就是本文主要说明的问题。
一、什么是回扣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回扣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回扣是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帐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从表面来看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部分商品价款,但实际上并没有起到让利或降价的作用,甚至还可能抬高价格。
回扣具有五个特征,一是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买卖双方之间;二是在形式上只能由卖方支付;三是只能付给买方或买方委托代理人;四是回扣是买方支付的货款的一部分的返还;五是回扣的实质是对销售利益的再分配。
那么,导游在带团工作期间为旅游者提供吃、住、行、游、购、娱服务的时候,导游是交易相对人还是具有影响又有决定旅游者是否消费的其他人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从表面上看,导游拿着旅游者交给旅行社的团款在为旅游者购买机票、火车票、门票、订餐、订房,实际上这个费用是旅游者的,导游只不过是代付而已,其真正的买方应当是旅游者,即产生回扣交易的交易相对人应当是旅游者,而不是导游;旅游者在购物时,旅游者所购商品的费用直接由旅游者向购物店支付,所以,交易的相对人也应当是旅游者,非导游。从这个角度讲,即便交易过程中产生回扣,“获得”回扣的人应当是旅游者,而不是导游。事实上却不是这样,大量的回扣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流入导游或其他人手中,对于导游来讲,导游获取回扣的原因就是为商家销售收入的增加提供了机会,所以,导游就是对旅游者的消费、购物既有影响又有决定作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