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埃及和俄罗斯等国,它们的风景名胜对外国人实行高票价,对本国人则实行极低的票价。这种把低价门票当成对本国公民的优惠,也可以说是一种国民福利的做法,我们不见得照搬照抄这种方法,但可以加以借鉴。
新京报:国外这种管理理念靠得是怎样的一种管理体制或机制来保障执行的?
刘强:简而言之,那就是名胜景区的管理维护主要由国家财政投入,基本不考虑门票收益,这样一来,这些景区就没必要再去搞经营创收,专心做好景区保护。这样的机制被称为国家公园模式,在美国等西方一些国家普遍流行。国家公园模式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将自然文化资源的管理纳入公务员系统,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一部分。这样一来,景区管理人员收入也不与景区经营好坏挂钩,景区管理者就处于一种比较超然的位置。
此外,美国各个国家公园的处长是国家公园管理局任命的,我们是地方任命的,地方任命会造成一个管理权限和服从问题。
新京报:国外景点不乱涨价或涨价幅度往往很小,这是否还与该国法律的完善有关?
刘强:许多国家确实对风景名胜门票立法,而且这些立法非常严格,哪些地方能收费,哪些地方不能收费都有具体规定,如果某个景区门票想调整,还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其实,国外景点门票不乱涨价表面上靠法律的规范,但根子上还是一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风景名胜区的维护资金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最终来源于纳税人,这就意味着公众已经为名胜景区交过一次税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再实行高价门票,这实质上就成为了一种二次征税。
改革管理体制,目前能直接做的事情有许多
新京报:我们是否也能立法来为景区门票立个规矩?如果可以,这个法该怎样立,要注意什么样的问题?
刘强:为景区门票规定一个价格的上限,这首先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在低票价同时,国家财政对景区的投入需跟上。只有这个前提实现了,立法规范景区门票的时机才会成熟,才能防止门票成为盈利的手段,而只是作为收取景区维护费用的一个辅助手段。
不过,我觉得没必要为门票专门立一部法,只要在未来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法》中有一部分对此作出规定就可以了。对于门票涨价的立法约束,有这几点是要注意的。首先要明确哪些情况下风景名胜区可以申请涨价,像现在这样限制客流等应该不能成为涨价理由。此外名胜景区门票也须与国民的收入水平相协调,对于低收入者以及青少年的特殊群体,要给予减免的优惠。
还有,门票是否可调价怎么调,决策部门须广泛征集民意。一方面要开听证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听证代表,听证会召开前,让听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调查了解实际。另一方面,即使听证会赞成调价,决策部门也不应因此就允许调价,还应该以更丰富的方式,在更广阔的范围了解民意,极为慎重地进行决策。
新京报:要想从根本上消除景区追逐利润的冲动,确保景区的公共品属性,是否应该对景区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刘强:目前中国风景名胜区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涨价、过度开发等,其原因,一方面景区管理机构的企业化,让管理者把追求盈利,而不是把保护国家遗产当成主要的工作目标;另一方面,风景名胜区被地方经济发展拖着跑,不断去找新的盈利点,以保证不断向地方“输血”,这样的管理现状急需改变。
改革管理体制,目前能直接做的有许多事情。如现在有的地方把收取门票的权力委托给企业,丢掉了门票就等于丢掉了管理权,门票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权中最重要权力的体现,应该让管理机构直接行使,确保门票收入直接转变为景区管理维护资金。
再如,目前有些景区要么成立旅游公司,要么把景区承包给企业经营,这样把景区当成普通市场资源来管理的做法也应该立法加以约束。因为成立风景名胜区的目的不仅为了开发,更是为了保护。景区开发要在充分的保护下进行,而企业过多介入景区管理,会干扰这个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