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股份公司负责人称,公司成立的宗旨就是为了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当时公司经营范围里的第一项就是“天涯海角景区的综合开发和经营。”但由于利益分配、天涯海角无形资产入股、区域内原有企业资产协调、小范围征地拆迁等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要求确定景区蓝线图的申请也一直没有回复。在这种情况下,所筹资金只能转向投入到房地产和农业中。
1998年5月,三亚市政府以天涯股份自成立以来,并未将资金投入开发建设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决定终止与天涯股份在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上的一切法律关系,收回天涯股份在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的开发权和经营权。
为了对天涯海角景区进行更好的开发,三亚市政府对相关部门进行重组,在1998年成立了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随后将天涯海角景区的经营权交与新成立的公司。
抢注“天涯海角”再引异议
1997年8月,天涯股份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抢先注册了包括“观光旅游”服务项目在内的六类“天涯海角及图”商标,而商标的标识正是天涯海角景区内“南天一柱”景观图像及海浪图形(类似第四套人民币2元纸币背面图案)。
相关公告发布后,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裁定撤销其注册的不当商标。但是,2000年3月28日,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寄来的相关裁定,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天涯海角”商标是合理合法的,三亚旅投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并对被异议人的“天涯海角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这一裁定不服,于2000年4月再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由于当时提交的有效证据仅有8件,没有充足的证据导致复审再次失败。2005年10月24日,商评委裁定,三亚旅投撤销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继续维持天涯股份的“天涯海角及图”的商标注册。
三亚市各有关部门经过磋商后,决定继续申诉。
抢注商标终被撤销
2005年12月,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商标法》的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并将46件补充证据提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指出天涯股份注册的争议商标,其商标标识在读音、图形和含义上均直接、明确地指向天涯海角风景区,尤其是该商标注册在旅游服务类别上,极易使公众认为天涯股份与天涯海角风景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请求法院撤消被告作出的相关裁定。
2006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11月1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书认为,“天涯海角”的第二含义(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于1997年8月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该商标标识在读音、图形和含以上均直接、明确地指向天涯海角风景区,尤其是该商标注册在旅游服务类别上,极易使公众认为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与天涯海角风景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而事实是,关于天涯海角风景区开发经营权的争议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发生,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天涯海角股份公司并未对天涯海角风景区的旅游开发建设、无形资产的形成进行过投入。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由天涯海角股份公司注册,不仅对长期从事天涯海角风景区经营、管理的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公正,而且也会误导消费者,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天涯海角股份公司明知上述事实和其注册争议商标后可能发生的后果,仍然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撤销。
而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进行开庭审理,并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历经9年的“天涯海角”商标注册之争终于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