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误游程旅行社别推责
新版旅游合同征集意见 首次明确“旅游者权利”
游客因伤病离团,旅行社退不退余款?飞机、火车晚点耽误了游程,旅行社是不是可狡辩说是“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推卸责任?导游员服务质量差,旅行者只能选择“忍气吞声”?从市旅游局获悉,旧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年内将“升级”为新版《青岛市国内旅游合同》。新合同将更加注重规范旅行社的使用情况,使旅游者详尽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即日起新版合同讨论稿面向市民征集意见,并首次将“旅游者的权利”写进了合同文本。
伤病离团旅行社须退款
为更好地为游客维权,市旅游局拟将原合同(一)、合同(二)合并,使其更具实用性。“以前的不少投诉案例表明,当游客因伤病中途离团,有的旅行社拒绝退还余款。此外,导游擅自离团导致游客滞留的索赔难问题,也是旧合同中未写明的。”市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合同规定,途中旅游者因伤病无法继续旅行,且持有医院诊断证明,旅行社应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余款退回旅游者。因旅行社原因,造成途中旅游者无人负责,或导游擅自离开旅游团队,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退还未旅游项目的费用,并赔偿未旅游项目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旅行社负责“追赔到底”
“航班、火车晚点,耽误了旅行者游程,有的组团旅行社往往‘一推六二五’,将责任归咎到民航、铁道部门身上,使游客权益遭受侵害。”但这种情况有望随着新合同的出台得到终结。《青岛市国内旅游合同》(讨论稿)规定,航班、专列时刻应以民航、铁道部门的批准时间为准。合同签订后,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因非归责于旅行社方面的原因,造成飞机、火车等航班改点、延误,或旅游者在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提供上述服务的经营者追索赔偿。”
旅游者有权监督导游
“‘旅游者的权利’首次写入合同文本,是此番旧合同修改工作的一大亮点。”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有关人士表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导游人员佩证上岗;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明确警示。旅游者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服务并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得到赔偿。
据悉,目前新合同文本正在面向市民征求意见,市民可致电85912062发表看法。